活動
資格
接受政府和私人項目參加。
參選項目必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仍然進行。
參選項目的建設資產必須位於香港。
機構設金獎、銀獎及銅獎
海外成就獎(新增獎項)
接受項目擁有者(業主)、發展商、顧問及承包商參加。
參選的機構必須於香港擁有辦事處。
評審委員會有可能特別嘉許合資格之參選項目或機構。